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20-89991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12-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CWCD01-2020-0018 | 文号 | 文政办发〔2020〕4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成县小微企业园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成县小微企业园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服务水平十条刚性措施(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20〕3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17〕7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县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步伐,规范小微企业园管理,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成县小微企业园(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园)是经县政府批准建设,各类主体开发建设,集聚效应明显,产业定位明确,配套设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服务健全,企业入园成本合理,具有准公共属性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综合发展平台。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成县内的小微企业园及入驻小微企业园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 县生态产业园服务中心、县经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企业入园相关工作,财政局负责奖励补助资金的落实。
第四条 新建小微企业园建设必须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产业布局与环境功能区划或“三线一单”管控等要求,单个园区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亩,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万平方米,园区非生产性公共配套设施占地面积一般占总用地面积的5%—7%,非生产性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15%—25%。
第五条 企业可选择租用或购置厂房的方式入园。入园企业取得小微企业园使用权后,未经批准不得转让转租。
第二章 入园标准
第六条 入园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资项目必须通过工业投资项目综合评价。评价中对环保、能耗等实行一票否决。
(二)企业必须在文成县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企业在入园投产后,年度亩均税收需不得低于15万元/亩(厂房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折算为1亩,下同)。
第七条 符合入园标准的企业,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入园: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企业或者孵化器、众创空间毕业的优秀企业。
(二)行业龙头企业的关键配套企业。
(三)主营机电产品的出口企业。
第三章 入园程序
第八条 企业向县生态产业园服务中心提交书面入园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登记注册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 县生态产业园服务中心汇总并初审后,组织申请企业进行工业投资项目综合评价。
第十条 通过工业投资项目综合评价的企业需与县生态产业园服务中心、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企业入园管理合同》。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营业执照、环评、安评、立项等全部手续,可由县生态产业园服务中心实行领办、帮办、协办、代办等服务,费用由入园企业承担。
第十二条 企业在入园2周年内转为规上企业,县财政给予企业升规后下年度的租金补助;企业获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小微企业园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企业获评下年度开始连续两年的租金补助;入园企业当年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达到6万元/亩的,由县财政给予超过部分50%补助。同一年度,入园企业不得重复享受上述补助,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 园区管理
第十三条 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收取入园企业租金,并承担小微企业园的维护费用,县生态产业园服务中心负责国有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的日常监管与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招商(产品展示)、物业监督管理、运行监测、落实相关政策等,民营小微企业园以开发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为主。
第十四条 100 亩以上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单位应建立或引进专业化运营管理机构;100亩以下未建立专业化运营管理机构小微企业园应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支持小微企业园开展数字化建设,提升专业化数字化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小微企业园入驻企业应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按时缴纳物业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环境卫生,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负主体责任。小微企业园厂房、仓库办理出租(转让)的,应确保入驻企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不得高于原审批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等级。
第十六条 小微企业园入驻企业如因生产需要而对现有厂房进行改造,需经开发建设单位同意,报县生态产业园服务中心备案,经住建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小微企业园入驻企业两年内达不到入园要求、不履行《企业入园管理合同》或不能兑现承诺,予以清退。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八条 若本办法与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叠的,不重复补助,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1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9日。《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国有投资小微企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办发〔2020〕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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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印发